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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智圣公证处告诉你,如何界定继承公证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
日期:2017-7-24 9:08:5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如何界定继承公证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前不久,位于车站南路八一路上的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原南阳市公证处、南阳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就遇到了这样一件棘手的公证事件,现在我们来看看此类典型的抚养关系。


案例:丧偶的张田阳(男)与离异的赵亚楠(女)于1996年1月在南阳市登记再婚。张田阳有一子一女,儿子张清、女儿张枫;赵亚楠只有一女周萍。张田阳、赵亚楠再婚时,三个孩子都已经成年且都有独立的生活来源。1996年底,张田阳单位进行住房房改,就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单位的房改房,并享用了赵亚楠的工龄折算优惠。2001年,赵亚楠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2005年,张田阳因脑溢血半身不遂,后经治疗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但日常生活仍需照顾。赵亚楠本人体弱多病。张清、张枫均在外地。周萍为方便照顾张田阳、赵亚楠,就和丈夫、孩子搬至张田阳、赵亚楠家中与二人共同生活。2012年2月,张田阳病逝。2013年11月,赵亚楠因车祸死亡。现张清、张枫、周萍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田阳、赵亚楠的上述遗产,办理继承权公证。那么,三个孩子是否具有继承权呢?

本案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扶养关系的认定,应属于成年子女与继父的扶养关系认定。赵亚楠再婚时,周萍已经成年且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需赵亚楠与张田阳抚养,与继父张田阳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当张田阳生病以后,周萍为方便照顾被继承人张田阳、赵亚楠,搬至张田阳、赵亚楠家中与二人共同居住,并对其进行了长期的照顾、扶养。虽然张田阳有工资收入,在经济上可能不需要周萍补贴,但是周萍在生活上对张田阳尽了扶助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他们之间形成了继子女和继父母的扶养关系,周萍既具有对母亲赵亚楠财产的继承权,对继父张田阳的遗产也具有继承权。

公证意见:本案中,因为张田阳与赵亚楠再婚时张清和张枫均已成年,且已独立生活,也未对赵亚楠进行赡养,故不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对赵亚楠的财产不具有继承权,但可以继承张田阳的财产。而被继承人赵亚楠的女儿周萍与其继父张田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则容易引起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与“扶养”,一字之差,其含义却大相径庭。该法条的文意应该是广义上的扶养,既包含了长辈对晚辈的关系,又包含了晚辈对长辈的关系,同时还包含了平辈之间的关系。

 现实中,有许多市民在拨打电话,询问是否为南阳市公证处,电话中会问到类似的继承问题,我们的编辑在后边会将收集的典型案例用文字的方式给大家公布出来,让更多的南阳市民了解一些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