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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否可以为夫妻之间出具忠诚协议类公证文书?
日期:2018-11-15 11:22:3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李某发现丈夫姜某的手机里有和其他女性的暧昧短信,经过再三盘问,姜某承认与其他女性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某想要离婚,但是顾及到双方家庭及子女抚养问题,姜某也再三表示以后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李某同意不与姜某离婚。随后双方到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准备订立一份夫妻协议,约定男方保证日后不再有越轨行为,如果男方违反自己的保证与承诺,双方立即离婚,离婚时男方婚前的财产和家庭所有的存款都归女方个人所有。现男女双方向公证处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公证,能否办理呢?

 

公证员提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来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难题,所谓的忠诚协议,目前在国内外学界争议都很大,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态度也不尽相同。就本案而言,男女双方就财产权益严重失衡的内容所形成的“协议”是否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内心自愿,公证员实难判断。在理论和立法均“不确定”的情况下,办理协议公证与公证制度的宗旨不符,据此,公证员对类似的夫妻忠实义务协议不予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