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是指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文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域外使用,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文书一般用于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工作、探亲、定居、旅游,以及我国企事业法人单位、国家机关对外交往;也有部分当事人为华侨、侨眷、旅居我国的外国人。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应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法人
申办涉外公证参见《法人如何申办涉外公证》)。
凡在中国境内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事项的,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已在域外的,应由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委托其在国内的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写明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井由委托人亲笔签名,必要时,该委托书还应经当事人住在国的我国使领馆公证,代办人持此委托书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的中、小学生)申办涉外公证,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由其监护人代为申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学龄前儿童)申办涉外公证,应由其监护代为申办。
申办涉外公证事项,当事人一般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和文件:
(1)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卡、工作证、护照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也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管理部门主要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大专院校的教职员工、学生的档案管理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证明信应有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②当事人所去的国家及公证文书的使用目的(如:留学、工作、探亲、定居、旅游等);
③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如:出生、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等。)
(3)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若干(如:毕业证书、结婚证等)。
上述证明材料和文件均交由承办公证员审核,当事人在接受承办公证员的询问,并在承办公证员制作的接谈笔录上签名后,承办公证员认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
该公证事项即视为受理。当事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及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公证费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承办公证员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文件真实、无误后,制作公证书,并送达当事人。
涉外公证文书需附外书译本,根据现有情况,公证处一般只对需要英文译本的公证文书予以翻译;如果当事人需要其他文种的外文译本,则需将公证文书送到指定的翻译部门(如:北京,需送到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成所需要的外译本。
除互免认证的国家外,根据公证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发往某些国家使用的公证文书还需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后,才能在该国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将公证文书送认证的,由公证处将其需要认证的公证文书送到有关代办认证的部门办完认证手续后,送达当事人。相关政策法规:《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