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是一个抽象的趋势或动作目的描述,包含环境、心灵、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的集成转型以适应现在状况和未来趋势。在不同历史时期,现代化的含义和标准是有差异的。要探讨公证现代化的内涵和方向,就必须分析当前时期和区域的理论和实践背景。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即欲以此为基底,解析公证现代化的内涵并铺展方向性和策略性内容。
一 从供给侧改革理论可得公证现代化内涵
“供给侧”一词已在学术界火热多年[1],然其改革理念直至2015年才首次提出[2],此后便成为全国及各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的热词,说明中国供给端经济结构调整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供给侧改革理论是推进公证发展的必须导向。供给侧改革的实质是“在最低限度上纠正过去的供给过度,尤其是错误的供给,弥补供给不足,从而找到新的供给,刺激需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3]改革的背景和目标则源于和在于“简单的扩张时代已经过去,现在是到了建设质量经济的时代,追求一个精致的高附加值经济。”[4]据此,作为供给侧内容的公证所面临的问题是社会需求和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此时的公证现代化即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结构整改和权利再分配,超脱旧的需求体系认知及对其刻意满足的活动形式,突破一种简单的供给饱和状态,创造新的附加价值,达成与需求端的化学性融合,其核心是对公证的结构要素实施配置矫正并改造各要素,包含选择、淘汰和创新三大内涵。
(一)选择:要素配置从被动走向主动
选而着力,选择是决策之顶。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以正确的方向性选择为基础,以正确的策略选择和实践为方法,以正确的并且有质量的服务为供给内容,以有效的价值层次表达即能够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为标准,以来自市场的积极反馈为结果。公证欲实施要素矫正,必须先完成对结构要素尤其是发展方向和服务策略的正确选择。从哲学上看,公证发展到今天,是各种对象关系聚合的结果,根据其演进历史和制度状况,这种结果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在接受累积的过程中,公证及与这项事业有关的个体背负了太多的矛盾。例如,一些机械的程序与需求侧的效率化诉求相左,公证人在追求程序质量和实体产出之间挣扎,由于难以改变而渐至麻木,甚而依赖程序,愈加失去主观创造力。现在公证需要对各类对象关系采取主动态度,一是要在现有对象关系中选择对未来发展有利的部分,二是要选择新的关系。从动作与对象的逻辑上看,选择,包含选择已有的要素、选择放弃一些要素、选择新的要素三项涵义。亦可看到,选择已囊括淘汰、创新这两个内涵中的部分内容,此外还有挖掘、弥补之义,指向决策体系改革的关键。
(二)淘汰:循序渐进的错误纠正
供给侧改革要求纠正过去的供给过度尤其是错误的供给,公证必须直面这样的问题。例如,从需求侧反馈看,“拿证来证”的供应来源和供给策略显然是错误的,以此推动形成的单薄的证明文书是“不合格”的供给要素,尽管这似乎是据以标榜生产力的唯一要素,然而其并不能代表当事人的真正需求,此种工具型产品的盛行就是供给过度。当事人需要的不是一把好锄头,他们只是为了挖出酥软的土地,随着科技进步,“锄头”已逐渐被“旋耕机”代替——单一工具最容易被取代和淘汰。淘汰的词义很简单,“留下好的,去掉差的”[5],与“选择”有相通之处,差别在于,“选择”是主动的,是决策层面的内涵,而“淘汰”则还有被动层面的涵义,例如,“以证换证”服务势必会被社会抛弃,公证不得不被动而淘汰之。公安部、民政部不再出具有关证明情形下公证审查方式的改革实质上就是对过往作业模式的淘汰。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结构性改革要求下,公证需要经历其结构要素主动或被动淘汰的过程,对琐碎的对象关系逐一梳理,去粗取精是其现代化的必然路径。
(三)创新:获得附加价值的根本力量
供给侧改革的目标在于创造新的附加价值,附加价值的本义是“在现有价值基础上的增长”,这与创新“在原有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再配置、再整合,进而提高现有价值”[6]的意义不谋而合。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早在1912年便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它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产品,引入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7]。笔者认为,这一论断是最系统的供给侧创新理论,相比凯恩斯学派就“控制投资”和“提高消费倾向”等需求端要素而论证的“创新”,熊彼特的“创新”概念显然更有利于劳动价值的创造和提升。公证的创新,就是要对产品即法律服务、生产方法即业务流程和手段、供应来源即证据获取路径等加以改造,最终在为当事人提供价值方面有更好的业绩表现,并且推进此种创新社会化,开辟新的市场,实现组织结构的升级。笔者认为,相较于选择和淘汰的理性,创新是没有边界的,因为选择和淘汰是以现状和逻辑为基础的动作表征,而创新的本质是一种观念,表现为对固有对象和属性之外的“空地”开发。例如,公证应当超越现有业务范畴,超前于社会现状,在“法无禁止”领域研发新的法律服务——“应将非证业务作为公证本源业务的配套输出,不宜分离”[8]等论断容易阻碍创新。创新具有颠覆性,是有别于常规思路的理想化增改,这是公证固有要素改造和新要素发掘的根本力量。如果说选择和淘汰是基本方法论范畴内的公证现代化内涵,则创新是升级版的现代化内涵。
二 公证的结构要素
结构是指事物自身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包括构成事物要素的数量比例、排列次序、结合方式和因发展而引起的变化[1]。公证是一项系统的事业,适于运用控制论的方法来概括其结构,即它是连接公证职业主体和社会需求端的“食物链”,是在制度安排下形成的这项事业运作规律的总称,制度是结构依据。中国供给侧改革是结构性危机下的制度改造[2],公证现代化亦需要经历一场“来自顶层设计的重构”[3],然而这一终极目标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以对各结构要素的先行改造来逐步推进。公证的结构要素就是推动公证产生、变化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元素,是促进公证制度重构的动因——与静态及定式概念化的元素有明显的区分,其并不包括公证制度本身。
(一)公证法律服务策略
公证法律服务策略即公证在中长期发展战略中明确其能提供的法律服务类别和形式,对服务内涵加以分解并就其外延作出要求或界定。目前,公证的基本法律服务策略是通过出具公证书满足当事人特定活动需求,以有形的载体交换来完成其在法律服务供给侧中的专业分工和角色表达;部分公证机构通过提供延伸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开展社会公益、实施社区普法、主持调解民事纠纷等方式丰富公证法律服务内涵和外延。由于我国公证机构发展状况良莠不齐,所能提供的除出具公证书以外的法律服务内容不尽相同,故上述服务内容尚未在整体公证法律服务策略中得以统一表达。
(二)公证流程和方法
公证在开展法律服务过程中需要遵循系列程序安排并且充分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技术和其他技术,这就是公证的供给流程和方法,如审查程序、代书技巧。作为特定领域的活动组合,公证的流程和方法具有较强的专利性,它搭建出一条清晰的“生产线”并明确各节点经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执业者在这条线上能够发挥有限的创造力。公证流程和方法的专利性一方面源于法律要求和授权,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和权威性,使之获得社会的特别信任——被动信任;另一方面则是执业者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令当事人自愿选择公证——主动信任。在现代化改造过程中,公证面临如何加固主动信任、削减被动信任成分的问题。
(三)证据材料来源
公证法律服务是一项以审查为要领的法律价值判断过程和结果的体现,审查需要以客体所关联的对象存在为条件,这种对象包括必要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等,审查结论则建立在公证人智识与之充分结合的基础上。因此,有确切的证据材料来源便成为公证的生产条件,是支撑供给的必须结构要素。在包括现在的很长的历史阶段内,证据材料一般由当事人提供,其直接来源便是当事人,间接来源则是有对应材料出具权限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伴随着此种被动模式愈加受到社会质疑以及越来越多的部门不再出具有关证明的趋势,公证的这一结构要素不再适应需求。
(四)服务价值层次表达
供给侧改革要求供给一方进行结构性改造,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有效的产出价值层次表达是这一要求的核心。同其他供给内容一样,公证法律服务包含三个层次的价值:一是核心价值即为当事人带来的基本利益和效用;二是基本形式即公证书等外观性事物产出;三是附加价值即当事人通过公证得到的附加服务和利益。对公证法律服务价值层次表达这一要素的改造包括不断强化服务质量满足当事人基本需求、与时俱进改良公证书形式达到各方期望、输出附加价值刺激新的需求。
(五)公证组织结构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由被赋予国家证明身份的公证人及辅助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专业型组织,因此,从职责和专业分工的角度看,我国公证机构均属职能型组织结构。但从职权和管理体制上看则会呈现不同的分类和特点: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身份和职权特征极为明显,需要执行统一指挥和管理职能,主观创造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较弱,属集权式组织结构;自收自支事业体制下的公证机构拥有自律管理权限但仍需接受不同程度的垂直管理,属分权式组织结构;合作制公证机构拥有自主管理权,其协作分明、管理权责清晰,属协作型组织结构。不同分类下的公证组织结构的劳动力水平差异很大,供给能力也大相径庭。国家赋予的公证人身份和组织结构职能确保公证形式产品即公证书有效流通,但组织结构能否扩充服务价值层次却是由体制动力和活力决定的,固守疆土还是高瞻远瞩,取决于公证组织结构这一要素的改造成效。
三 公证现代化内涵在改革策略上的转化
供给侧改革是从要素配置矫正和要素改造中寻找重构顶层设计的原理和经验,在依据现实状况并结合对未来趋势的设想而作出的努力之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并最终经制度表达而实现新的常态化供给。作为供给侧内容的公证,选择、淘汰和创新的内涵如何转化为其各结构要素改造策略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一)公证法律服务策略:创造组合型服务
动态系统和组织结构决策的核心就是产品和服务策略的升级。从历史叠加和公众选择看,公证书是公证法律服务的基本载体,但不是公证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所在,因为它并不能满足当事人基本利益,他们不需要特殊的公证纸张来装裱院墙,也不会去欣赏排版规范的证词,公证书只是一个工具,而且不是直接产出工具(直接产出工具是税票、产权回执、管理部门审批结论等)。相反,代办权证、金融事务代理等只能被冠以“延伸服务”的内容却恰恰为当事人创造基础效益,因为,一本全新的房产证或是放贷银行汇入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等承载确切权利或效果的物质表征才是其核心需求。故笔者认为,“出具公证书+配套代理(监督、检验)”才是公证的核心法律服务。
1.公证应该在“法无禁止”领域跨逻辑、超形式去研发新的服务,那些为了获得公众对核心业务的认知和支持而开展的免费服务应逐步被纳入到供给目录中,例如,咨询、尽职调查应该成为公证法律服务的独立类别而不仅仅被作为一种程序或手段,即公证完全可以应当事人委托而提供法律咨询和尽职调查服务,咨询回复和调查结果就是公证结论——它不以出具公证书为目的。
2.惯常所提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尚且处于对物理性添附的展望中,组合型服务则是在其基础上的精细化排构,故公证的创造之路才刚开始,需要经历和忍受无数“阵痛”。
(二)流程和方法:程序取舍与技术创新
1.公证人在法律生活领域扮演生产者和服务者角色,与司法居中发现和裁判性质不同,当公证实体结果产出效率因程序而打折之时就需要对程序进行合理改造。
2.公证技术是公证能力和水平的集成,表现为公证人对事实、文书所关联的法律文化、法律概念、生活氛围、商业市场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想象力,以及运用多种工具和手段对所获得的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加以操作,改变其性质,添加新的功能在其之上,指挥和推动法律事实形成并对后续发展作出法律规划,有经验和发明之萃。因不同个案的情形和处理要领不一样,每一项公证活动均要求一定的技术创新,这种创新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公证就会获得来自当事人的完全的主动信任并转化为产品和服务依赖。
3.程序和技术是公证同一供给要素上的两种动态成分,应当不断通过对二者的纠正和创新来促使融洽的相互状态形成。
(三)证据材料来源:互联网思维嫁接点
“以证换证”模式的诟病在于,它将公证需要对证据来源进行主动寻求的义务转移到当事人身上,形成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不合理扩充,故而引起诸多质疑,此种活动模式大大削减公证的技术含量,与亲力亲为的活动原则相悖。而绿色继承等主动取证服务的动力就是对公证职能的还原。但在高速运转的信息时代,当前的绿色继承服务逐显不足,是需要“补短板”之所在,这是因为,随着证据管理部门逐步不再提供有关材料,“上门取证”从方法上和效率上均已表现出很强的不适应性。为解决根本源头负担,公证需要探索开通向各类材料供应部门查询信息的通道——这个过程极为艰难,因为公证很难给对方提供具体的“好处”,在信息决定成败的今天,这是一种不对等的交换,即便数据、技术等“万事俱备”,供应源的一句“凭什么”便可逆转“东风”,公证只能低姿态追求融合,在获取信息后想办法回馈这些部门,例如研发能够辅助其行使职能的法律服务,再如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成为各类信息管理部门的沟通桥梁,而最要重要的是,公证需要对包括这些信息在内的所有供给要素的内容进行平台化建设,当达到一定的供给规模时,就会获得来自他方的主动的材料供应。这样的改造过程与互联网思维不谋而合,即(商业上的强势者和弱势者均应)低姿态追求融合,从碎片到平台跨越。笔者始终坚持,互联网思维的核心并非对技术的感知和运用,而是附着于新型渠道中的态度转变,包含谦虚、合作、改变之义而并非所谓的“颠覆传统”,公证现代化之路上互联网思维最恰当的嫁接点或许就在于对证据来源这一结构要素的改造。
(四)服务价值层次表达:以附加服务激发潜在需求
人的欲望是无限的,公证法律服务的价值层次扩展理应永无止境。公证人身处广博的法律世界,法的精神可以无限深入解读、法的理论边界可以无限扩展,正如伯科威茨所言,“法律不受任何限制”[1],公证法律服务的价值层次表达绝不应仅限于公证书出具以及简单延伸服务开展所创造的基础效用。不同社会构成的法律服务需求千差万别,他们不会向服务主体主动表达具体需求,正如世界上从来没有一项伟大的发明事先经过对消费者访问、对市场需求调研。在微信产生之前,作为消费者的笔者从未期待过它,当其出现在面前,我们的潜在需求被激发,这种需求社会化,形成新的市场,生产者的附加价值表达便获成功。公证发展到今天,已经具备提炼新附加服务概念的历史积淀和现实能力,应当将“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宣传语转为“以发现隐性需求为驱动”的策略表达,希望或者主动提供给市场一些新的法律服务构想,并且将此种构想概念化,对其性能、用途、名称、形式、当事人效益进行具体化表达,在此基础上,公证可以实施概念营销或直接根据概念创造相应的服务供给,让那些被激发的潜在社会需求对此种供给给以证成。
(五)组织结构:从身份性垄断到市场竞争的综合转变
供给侧改革中的“去杠杆”指向组织结构运行规律的改造和去除,那些束缚创造力的管理要素需要被淘汰,那些不合时宜的运营模式应当通过创新来激发活力。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是一种特殊的主体存在,它被赋予国家证明身份,同时又被允许进入市场提供服务。公证机构体制参差有别、发展状况良莠不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证组织结构对身份依赖过大,善于运用其作为公共服务组织的权力却没能完全融入市场行使其作为供给系统的权利。在身份庇护下,公证对特定领域有天然的垄断优势。供给侧改革的创新内涵有推动个别主体的垄断价值转化为社会再生产的普遍价值之逻辑主线。在改革运动中,公证的身份垄断优势极有可能被瓜分至各类竞争主体那里,转化为他们的供给动力。“身份”在高速变化的社会结构中是一种极为脆弱和被动的因素,它很容易被改造甚至被去除,所以,习惯被动而前的公证需要主动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并接受其他主体的冲击,呼吁良久的“全面推进体制改革、弱化证明成分”不该再停留于理论层面。
小结
在机械奉行成文法的中国,人们常从制度开始自上而下论证一项事业尤其是像公证这样的专业性系统的改革,但“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问题实在不可能轻易解决。况且制度是对过往经验的理性总结,是将多年积攒的普世价值、通常原理和方法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结果,它倾注对未来的假设和期待,但仍是以总结为主的,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从哲学上讲,制度是各要素作用之下的被动型理智产品。因此,笔者认为,以对结构要素的选择、创新和淘汰所带来的系统效应倒逼公证制度重构是我们的正道。其前提是,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及多以底线条款出现的《公证法》,制度已经赋予公证现代化以广阔空间。(作者:段伟 杨绍宏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本文发表于《中国司法》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