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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微信群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和隐私保护问题
日期:2018-11-20 13:19:2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几日前,张某来到我处(南阳市智圣公证处),申请对其一微信群里每天的聊天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因该群聊天内容可能涉及他人的事务,张某询问笔者能否对该内容进行保全?是否会侵犯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还有,微信群聊天时有大量的语音,能否由其播放,由公证员听取辨别后将语音转化成文字的形式?
    笔者(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公证员)认为:保全证据公证中应当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问题;第二、申请公证主体的适格,第三、取证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人都知道,证据,讲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其核心是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要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公证机构如果受理前述申请,需要考虑保全过程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微信群里谈及他人事务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全是否为法律所禁止?通过了解微信群聊的功能可知,群聊是指群成员之间的聊天,聊天内容是公开的,只要进入该群,就可获知该群内的聊天内容,这种获取聊天内容的方式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方法(即取证方式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微信群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邀请其他的微信好友进群,群管理员是不能控制的,这样看来,进群的方法亦不属于法律所禁止。
如果涉及他人隐私,那么公证员必须注意到,群成员在群内将自己的隐私展露,对其他群成员来说,属于合法获知,在公证时,被公证人员获知,也属于正常。但公证员在做保全公证时,应避免公证书被不法使用,影响公证公信力,所以尽可能的采取技术手段,将属于别人的隐私而不关乎案情的记录进行“遮掩”处理。
如果聊天内容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4、客体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在实践中,对于保密措施的认定主要表现在商业秘密是否在不合理范围内被披露,或者披露条件超过了权利人的允许等。在微信群聊中展现的内容很难被视为采取了“秘保措施”,故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是比较牵强的。加入某个群聊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授权”。也就是说,只要没有采用盗窃、贿赂等具有明显违法性质的手段,且没有不当披露就不算是侵犯商业秘密。
     公证员是法官眼睛和耳朵的延伸。在个案中,法官可以知悉的也是公证员可知悉的。但是需要注意,公证员有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不当使用的义务,所以建议将涉及他人商业秘密的环节予以必要的技术处理。
     关于语音转化文字形式的问题,公证员可以通过听取将语音转化成文字,整理打印,记录在公证书中;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导出音频文件,刻盘存档;还可以播放录取。建议公证员最好采取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固定。